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第四章电子认证提到,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管理。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、电子印章、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,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。
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商用密码工作。近年来,随着商用密码在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广泛应用,其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作用越来越凸显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商用密码创新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,2020年施行的密码法对商用密码管理制度进行了结构性重塑。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,细化密码法相关制度,对1999年公布的《条例》进行了全面修订。
修订后的《条例》,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。一是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。二是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。三是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。四是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。五是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。六是促进商用密码应用。《条例》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,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。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。